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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岩申请执行王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王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27号申请执行人王岩。被执行人王永波。王岩与王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2月26日做出的(2015)龙商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岩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经依法强制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596元,交纳执行费3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