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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执4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申请执行任会彬、路山林、宋建勋���款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豫0423执455-3号被拘留人:宋建勋,男,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申请执行任会彬、路山林、宋建勋借款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建勋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宋建勋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