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毛冬英、陶苗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毛冬英,陶苗,陶财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129号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308室。法定代表人:钱浩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跃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毛冬英。被告:陶苗。被告:陶财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冬英、陶苗、陶财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杭州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汤杨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