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徐飞与孙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飞,孙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40号申请执行人:徐飞。被执行人:孙考。申请执行人徐飞与被执行人孙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3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等,案件受理费645元,保全费6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考现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宝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