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英城与王卫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城,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张英城,男,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王卫东,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英城与被执行人王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卫东欠申请执行人张英城劳务费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卫东已支付完申请执行人工资款。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