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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崔清花诉被告王付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清花,王付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191号原告崔清花,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付林,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清花诉被告王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马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