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伊川县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川县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9号申请执行人伊川县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战武,系该经理。被执行人王锋伊川县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年伊五民初字第17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伊川县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锋偿还33855.5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伊川县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伊川县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敬章代理审判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方政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