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腾阳木业有限公司与陈爱良、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腾阳木业有限公司,陈爱良,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腾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大庆。法定代表人陈世本。被执行人陈爱良。被执行人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任平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腾阳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爱良、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2013)甬北商初字第0032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根据(2013)甬北商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规定必须出具银兰公寓审计报告后两被执行人才分别承担付款责任,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292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方晓亭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