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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曾强诉罗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强,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曾强被执行人:罗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内中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曾强申请执行罗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伟定于2016年3月23日前履行200000.00元,2016年7月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剩余款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