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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511号原告南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某于2016年3月2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志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