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511号原告南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某于2016年3月2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志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