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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袁胜权与杨英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胜权,杨英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袁胜权。被执行人杨英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美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