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袁胜权与杨英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胜权,杨英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袁胜权。被执行人杨英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美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