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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5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X与李X、卫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李X,卫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862号申请执行人张X,男,汉族。被执行人李X,男,汉族。被执行人卫X,女,汉族。张X与李X、卫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5936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497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X、卫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X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执行程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金执字第58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刘 铮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