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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姚某。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姚某的银行存款2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某银行存款2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