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姚某。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姚某的银行存款2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某银行存款2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