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达凯与苍溪县人民医院医疗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达凯,苍溪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339号申请执行人王达凯,男,汉族。被执行人苍溪县人民医院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苍溪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苍溪县人民医院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王达凯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苍溪县人民医院银行存款3000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苍溪县人民医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员 杨仕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