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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达凯与苍溪县人民医院医疗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达凯,苍溪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339号申请执行人王达凯,男,汉族。被执行人苍溪县人民医院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苍溪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苍溪县人民医院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王达凯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苍溪县人民医院银行存款3000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苍溪县人民医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员  杨仕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