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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号0824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双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号0824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双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双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靖民初字第033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榆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边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号0824执2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