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支行与姚芝荣、张苏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支行,姚芝荣,张苏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67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下寺街道。负责人许家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姚芝荣,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苏皖,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芝荣、张苏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芝荣、张苏皖给付标的款29265.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姚芝荣、张苏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 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