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莱州荣丰石业有限公司诉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周岳成、孙建玉、蒋伟东、张正、青岛万达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荣丰石业有限公司,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周岳成,孙建玉,蒋伟东,张正,青岛万达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601号原告莱州荣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夏邱镇李金村。法定代表人周朋娟,职务总经理。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新北区珠江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职务总经理。被告周岳成,男,汉族,1971年8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大学新村.被告孙建玉,女,汉族,1969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大学新村。被告蒋伟东,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香江庭院。被告张正,男,汉族,1961年7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高新南苑。被告青岛万达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443号1栋住宅505室。法定代表人张霖,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莱州荣丰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周岳成、孙建玉、蒋伟东、张正、青岛万达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孙建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与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石材订货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孙建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孙建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展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