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民三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肖春兰、李常鉴等与谭玮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兰,李常鉴,谭玮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三初字第47号原告肖春兰。委托代理人周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常鉴,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桂园新村*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57********。委托代理人杨代华,怀化市金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崔小龙,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玮婷。委托代理人吴玉文,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修,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肖春兰、李常鉴与被告谭玮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春兰、李常鉴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玮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春兰、李常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888元,减半收取计10944元,由原告肖春兰、李常鉴负担。审 判 长  陈利建代理审判员  黄渊发代理审判员  龙 欣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向庆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