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民三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肖春兰、李常鉴等与谭玮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兰,李常鉴,谭玮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三初字第47号原告肖春兰。委托代理人周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常鉴,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桂园新村*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57********。委托代理人杨代华,怀化市金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崔小龙,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玮婷。委托代理人吴玉文,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修,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肖春兰、李常鉴与被告谭玮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春兰、李常鉴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玮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春兰、李常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888元,减半收取计10944元,由原告肖春兰、李常鉴负担。审 判 长 陈利建代理审判员 黄渊发代理审判员 龙 欣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向庆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