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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王双喜诉李晨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602号原告王×,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全来,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刚,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丰台区张仪村广安康馨家园北区x号,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查明,被告李×的户籍所在地为西城区后达里胡同东巷x号。被告主张自2014年起,其一直居住在丰台区张仪村广安康馨家园北区x号,并已提供丰台区卢沟桥街道小瓦窑西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原告对此均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本案中,被告李×已提供小瓦窑西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以表明其一直居住在丰台区张仪村广安康馨家园北区x号,原告对上述事实亦予认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丰台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文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