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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民初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民初第438号原告徐茂清诉被告何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清,何海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6民初第438号原告徐茂清,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告何海亮,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茂清诉被告何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徐茂清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茂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茂清负担。审 判 员  欧明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