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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德刚诉董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刚,董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730号原告李德刚,男,住平原县。被告董光军,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刚诉被告董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80元,由原告李德刚负担。审 判 长  杜圣强代理审判员  王景刚人民陪审员  陈光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