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敖文列与李凤堂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文列,李凤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敖文列,男,1961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凤堂,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敖文列与刘凤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793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敖文列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李凤堂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敖文列亦不能提供李凤堂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7937号调解书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革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