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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女子与陈海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6民初229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焦亮,甘肃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苟鸣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焦亮、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包办婚姻,1996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1996年7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总是发生矛盾。随着孩子的出生,双方关系并未改善,被告依旧对原告打骂,且其家人对待原告态度非常不好,导致孩子与原告关系疏远。2007年4月,被告将原告殴打的遍体鳞伤,并将原告带至天水市遗弃,自此原告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独自一人艰辛打工维持生存,自此长达8年与被告再未谋面。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现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陈某丙归己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与原告经人介绍后双方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并生育有三女一子。2006年原告去天水打工,与清水县人陈双满关系暧昧,经被告多方查找,原告杳无音讯。在此情形下,被告到天水市秦州区石马坪派出所报案,原告才回到娘家。被告前去原告娘家将其领回后,原告寻死觅活,东逃西跑,始终不听家人及亲友劝告,于2007年10月外出不见音讯。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外出后,从未问过孩子,更没给过一分钱,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几个孩子由祖父母艰辛抚养。由此,原告应支付四个孩子的抚养费78000元及其八年务工收入12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7月14日举行乡俗结婚仪式,1997年1月补领了结婚证,同年5月20日生长女陈某甲、现已成年;1999年11月生二女陈某乙,2001年5月生三女陈某丙,现均就读于某某镇初级中学;2004年10月生男孩陈某丁,现在某某小学上学,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06年原告外出打工,便与被告未联系,被告查找无果。2007年7月原告打工回至娘家,经被告及亲友劝叫方才回家,当年10月,原告未告知被告再次离家出走独自生活至今,2013年被告修建砖混结构平顶房五间。审理中,原告以自己未出资、参与修建新房而放弃分割该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答辩及被告所举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龄长、多子女,应当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因原告外出务工多年未归,致双方关系逐渐疏远。如果双方加强沟通、多交流增进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且被告亦诚恳要求与原告和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苟鸣鹤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