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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富才与张志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富才,张志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郑富才。被执行人张志静。申请执行人郑富才与被执行人张志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富才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天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