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菁菁与洪超、郭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菁菁,洪超,郭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111号原告李菁菁,女,汉族。被告洪超,男,汉族。被告郭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菁菁诉被告洪超、郭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菁菁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菁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