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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树旺诉闫二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旺,闫二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旺,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敖镇教育小区。委托代理人乔玉霞,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被执行人闫二堂,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地址敖镇安泰小区。申请执行人李树旺与被执行人闫二堂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李树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闫二堂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序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