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8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通河县老站村互助资金协会与李贵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河县老站村互助资金协会,李贵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通河县老站村互助资金协会。住所地:通河县三站乡老站村。法定代表人周普金,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彬,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李贵春,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通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通河县老站村互助资金协会申请执行李贵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510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20日已履行1500元,余款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通河县老站村互助资金协会于2016年3月20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2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宝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