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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县支行与张海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县支行,张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县支行。被执行人张海文,男,汉族,职员。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县支行与张海文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达成合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孟凡飞审判员  张守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昱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