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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开银与秦德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银,秦德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411号原告:陈开银,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秦德景,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陈开银诉被告秦德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秦德景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玉才、审判员张晓龙、人民陪审员范茂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前三日。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