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郑海新与林州市昌弘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新,林州市昌弘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郑海新,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林州市昌弘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亮。本院在执行郑海新申请执行林州市昌弘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淇滨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州市昌弘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林州市昌弘建筑有限公司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林州市昌弘建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下:本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林州市昌弘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原广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