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618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92年3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苏,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女,汉族,生于1994年9月10日。被告赵某乙,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卫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凌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