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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618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92年3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苏,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女,汉族,生于1994年9月10日。被告赵某乙,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卫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凌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