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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寿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朱荣庆、朱明珠等与寿光市XX窗饰制品有限公司、李会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庆,朱明珠,朱翠珠,寿光市XX窗饰制品有限公司,李会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寿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朱荣庆,居民。申请执行人:朱明珠。申请执行人:朱翠珠。被执行人:寿光市XX窗饰制品有限公司,驻寿光市羊口镇卧铺工业园区。法人代表:李怀勇。被执行人:李会津。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57日作出的(2007)寿民一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荣庆、朱明珠于200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寿民一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