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寿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朱荣庆、朱明珠等与寿光市XX窗饰制品有限公司、李会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庆,朱明珠,朱翠珠,寿光市XX窗饰制品有限公司,李会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寿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朱荣庆,居民。申请执行人:朱明珠。申请执行人:朱翠珠。被执行人:寿光市XX窗饰制品有限公司,驻寿光市羊口镇卧铺工业园区。法人代表:李怀勇。被执行人:李会津。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57日作出的(2007)寿民一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荣庆、朱明珠于200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寿民一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