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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裴月亮诉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月亮,郭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995号原告裴月亮。委托代理人赵晓辉,山西显耀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斌。裴月亮诉原告被告郭斌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月亮之委托代理人赵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月亮诉称,被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承诺临时周转后即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拒绝归还。故具状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斌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被告郭斌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裴月亮人民币100万元整。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可由被告郭斌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该节事实清楚,被告郭斌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郭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郭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时雨审判员  刘春亮审判员  杨正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