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海杰平与朱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杰平,朱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民初156号原告海杰平。被告朱明飞。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原告海杰平诉被告朱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3月17日,因原告海杰平经本庭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杰平负担。审 判 员 胡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