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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海杰平与朱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杰平,朱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民初156号原告海杰平。被告朱明飞。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原告海杰平诉被告朱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3月17日,因原告海杰平经本庭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杰平负担。审 判 员  胡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