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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冯志敏与张柏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敏,张柏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冯志敏。被执行人张柏方。申请执行人冯志敏与张柏方离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原告冯志敏与被告张柏方离婚。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张柏方所有,被告张柏方给付原告冯志敏财务折价款40000元,此款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第二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冯志敏于2016年1月25日对该案撤销了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兆成审 判 员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井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