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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台州黄岩银海工具有限公司与陈祖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祖建,台州黄岩银海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祖建。委托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黄岩银海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西范村。法定代表人:唐林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再辉,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祖建为与被上诉人台州黄岩银海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祖建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祖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祖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上诉人陈祖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 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