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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丛砦刘毛引刘存梁婚约财产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砦,刘毛引,刘存梁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75号原告:丛砦,男,1992年5月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孙奕停,萧县新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毛引,女,1989年5月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刘存梁,男,1950年5月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臧钰,萧县新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丛砦与被告刘毛引、刘存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较复杂,在简易程序内不能审结,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剑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洋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