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执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学龙与任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龙,任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0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陈学龙,男,汉族。被执行人任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学龙与被执行人任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第79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尚欠标的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230元,执行费125元,共计15355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任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任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任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化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颖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