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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合伙纠纷一案一审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辉,李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36号申请执行人李云辉,男,住常宁市。被执行人李启云,男,住常宁市。本院执行的李云辉申请李启云合伙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但未生效的法律文书常宁市人民法院(2015)常民二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2015)常民二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华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