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合伙纠纷一案一审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辉,李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36号申请执行人李云辉,男,住常宁市。被执行人李启云,男,住常宁市。本院执行的李云辉申请李启云合伙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但未生效的法律文书常宁市人民法院(2015)常民二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2015)常民二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华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