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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王旭旭与张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旭,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王旭旭,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北环东路***号****户。被执行人张艳,女,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工农中路*******户。申请执行人王旭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艳银行存款15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锋代理审判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