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王旭旭与张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旭,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王旭旭,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北环东路***号****户。被执行人张艳,女,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工农中路*******户。申请执行人王旭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艳银行存款15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锋代理审判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