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滨法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鹤壁市亿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苏海玉、张向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勇,鹤壁市亿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苏海玉,张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勇,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亿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海玉,男,1979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向科,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志勇申请执行鹤壁市亿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苏海玉、张向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鹤壁市亿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苏海玉、张向科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鹤壁市亿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苏海玉、张向科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鹤壁市亿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苏海玉、张向科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市亿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苏海玉、张向科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