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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伟杰与山东郓城九州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杰,山东郓城九州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李伟杰,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山东郓城九州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张茂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伟杰与被执行人山东郓城九州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调解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李世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东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