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8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胡振清与范连勇、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清,范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136号申请执行人:胡振清被执行人:范连勇,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胡振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中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无能力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发(2009)15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531327.9元,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东刚审 判 员  王庆文人民陪审员  徐建国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英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