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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洞执民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干江津、张孚存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江津,张孚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洞执民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干江津被执行人张孚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洞商初字第0018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孚存(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孚存(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孚存(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孚存(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1#钞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新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