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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占成与王伟、陶联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成,王伟,陶联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22号原告:刘占成,男,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部新城。被告:王伟,男,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陶联普,男,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刘占成与被告王伟、陶联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占成与被告王伟、陶联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占成诉称:刘占成通过陶联普与王伟相识,2014年刘占成将出租车以2万元的价格出兑给王伟,因王伟当时资金紧张,于2014年12月17日为刘占成出具欠条一枚,欠条上约定,此款在出租车油补发放日结清,陶联普为王伟的欠款提供担保,2015年10月26日该出租车油补已发放到王伟手中,但王伟却没有按约定偿还欠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伟立即给付刘占成欠款2万元并从欠款之日(2015年10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陶联普对王伟偿还欠款行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王伟、陶联普承担。王伟辩称:王伟承认欠刘占成2万元钱,但是刘占成欺骗了王伟,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但是王伟不同意还钱。陶联普辩称:情况属实,但是陶联普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刘占成欺骗王伟,也将陶联普骗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刘占成将出租车以2万元的价格出兑给王伟,因王伟当时资金紧张,于2014年12月17日为刘占成出具欠条一枚,约定在油补发放日将欠款结清,陶联普为王伟的欠款提供担保。2015年10月26日该出租车油补已发放到王伟手中,但王伟却没有按约定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王伟因为兑出租车为刘占成出具欠条,约定2万元在出租车油补款发放日结清,陶联普为王伟的欠款提供担保。因王伟未应按照约定将欠款结清,王伟应当偿还欠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陶联普作为担保人应当对欠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关于王伟辩称不同意还款是因为兑车时被刘占成欺骗,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占成兑车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陶联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伟、陶联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