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祁国强与田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国强,田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祁国强。委托代理人韩红霞,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冲。祁国强与田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吴甪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田冲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祁国强医疗费用43182.8元。权利人祁国强以田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田冲支付43182.8元。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标的43182.8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田冲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祁国强对被执行人田冲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甪民初字第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国聪执行员 李跃辉执行员 韩亚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书记员 邵兮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