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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初字第0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滨海县美意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汇联谊织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海县美意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南汇联谊织带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商初字第0611号原告滨海县美意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县东坎镇阜东北路127号。法定代表人陈乃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伟兵,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汇联谊织带厂,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鑫通公寓**号***室。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厂厂长。原告滨海县美意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意公司)诉被告南汇联谊织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意公司委托代理人仲伟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汇联谊织带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意公司诉称,原、被告1999年至2007年期间多次发生业务往来,截止2007年底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0653.62元。现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653.62元,并从起诉之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南汇联谊织带厂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美意公司与被告南汇联谊织带厂自1998年起有业务往来,2004年2月14日,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签订该合同前被告所欠货款在2004年年底前结清。1998年12月14日至2004年4月29日期间,美意公司向南汇联谊织带厂发货及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如下:1、1998年12月14日发货437.6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2.5元/公斤)5470元,当日开具5468.0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1999年10月10日发货999.8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5元/公斤)13497.3元,当日开具13497.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3、1999年11月16日发货475.6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8元/公斤)6563.28元,当日开具6560.57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4、1999年12月2日发货399.5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8元/公斤)5513.1元,当日开具5510.8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5、1999年12月20日发货470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8元/公斤)6486元,当日开具6483.3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6、2000年2月11日发货416.8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8元/公斤)5751.84元,2000年2月13日调入192.8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8元/公斤)2660.64元,共计发货609.6公斤8412.48元,2000年2月25日开具8412.4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7、2000年3月15日发货437.9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8元/公斤)6043.02元,当日开具6043.0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8、2000年4月2日发货422.4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8元/公斤)5839.12元,当日开具5829.1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9、2000年5月19日发货420.2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8元/公斤)5798.76元,当日开具5798.7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10、2000年6月12日发货403.9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8元/公斤)5573.82元,当日开具5573.8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11、2000年7月2日发货376.3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8元/公斤)5192.94元,当日开具5192.9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12、2000年7月18日发货548.8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6元/公斤)7463.68元,2000年7月14日开具7463.6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13、2000年7月23日发货315.1公斤(同日调出213.5公斤,实际发货101.6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6元/公斤)1381.76元,2000年8月22日发货272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5元/公斤)3672元,共计发货373.6公斤5053.76元,2000年8月22日开具5053.7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14、2000年8月27日发货262.5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5元/公斤)3543.75元,2000年9月24日发货433.2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5元/公斤)5848.2元,共计发货695.7公斤9391.95元,2000年9月24日开具9391.9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15、2000年10月23日发货482.5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5元/公斤)6513.75元,当日开具6513.7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16、2000年11月19日发货471.2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5元/公斤)6361.2元,当日开具6361.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17、2001年1月4日发货296.1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5元/公斤)3997.35元,当日开具3997.3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18、2001年2月13日发货470.9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5元/公斤)6357.15元,当日开具6357.1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19、2001年3月5日发货398.6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5元/公斤)5381.1元,当日开具5381.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0、2001年3月30日发货219.5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3.5元/公斤)2963.25元,同日发货319.1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2元/公斤)3893.02元,共计538.6公斤6856.27元,当日开具6856.27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1、2001年4月25日发货436.3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5235.6元,2001年5月12日发货425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5100元,共计发货861.3公斤10335.6元,2001年5月12日开具10335.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2、2001年5月25日发货326.5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3918元,2001年6月1日发货637.6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7651.2元,2001年6月14日发货621.1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7453.2元,共计发货1585.2公斤19022.4元,2001年6月14日开具19022.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3、2001年6月25日发货442.6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5311.2元,当日开具5311.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4、2001年7月9日发货455.3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5463.6元,2001年8月1日开具5463.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5、2001年8月8日发货452.6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5431.2元,2001年9月27日454.2公斤发货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5450.4元,共计发货875.8公斤10509.6元,2001年9月27日开具10509.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6、2001年10月30日发货458.3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5499.6元,当日开具5499.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7、2001年11月15日发货440.3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5283.6元,2001年11月23日发货449.3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5391.6元,共计发货889.6公斤10675.2元,2001年11月27日开具10675.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8、2002年1月17日发货108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1296元,2002年2月18日发货445.8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5349.6元,2002年3月5日发货298.7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3435.05元,2002年3月14日发货438.6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5043.9元,共计发货1291.1公斤15124.55元,2002年3月21日开具15124.5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9、2002年3月28日发货194.2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2233.3元,2002年4月1日发货443.6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5101.4元,2002年4月28日发货244.2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2808.3元,2002年5月23日发货221.2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2543.8元,2002年5月7日发货39.4公斤300D一纺一等黑丝(单价12元/公斤)472.8元,同日发货435.9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5012.85元,共计发货1578.5公斤18172.45元,2002年5月25日开具18172.4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30、2002年5月23日发货45.8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526.7元,2002年5月31日发货445.8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5126.7元,2002年6月2日发货453.4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5214.1元,2002年6月13日发货67.2公斤300D二纺一等黑丝(单价12元/公斤)806.4元,2002年7月9日发货245.6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2824.4元,2002年7月23日发货35.6公斤300D二纺一等黑丝(单价12元/公斤)427.2元,2002年7月24日发货342.8公斤(后分别调出69.2公斤和46.5公斤,实际发货227.1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2611.65元,共计发货1520.5公斤17537.15元,2002年7月29日开具12410.4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31、2002年8月2日发货463.1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5325.65元,2002年8月8日发货345.7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3975.55元,2002年8月15日发货559.4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6433.1元,2002年8月21日发货81.6公斤300D二纺一等黑丝(单价12元/公斤)979.2元,2002年8月28日发货458.6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5273.9元,2002年9月11日发货67.1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771.65元,2002年9月14日发货336.8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3873.2元,同日发出43.7公斤300D一纺一等黑丝(单价12元/公斤)524.4元,2002年10月7日发货335.9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3862.85元,2002年10月15日发货71.3公斤300D一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855.6元,同日发出209.8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2412.7元,2002年10月20日发货112.3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1291.45元,2002年10月29日发货326.7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3757.05元,2002年11月8日发货95.4公斤300D一纺一等黑丝(单价12元/公斤)1144.8元,2002年11月20日发货453.4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5214.1元,共计发货3960.8公斤45695.15元,2002年11月24日以3920.8公斤开具45235.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32、2002年12月9日发货229.5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2639.25元,2002年12月17日发货444.8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5115.2元,2002年12月28日发货223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2564.5元,2003年1月26日发货434.3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4994.45元,2003年2月8日发货444.5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5111.75元,2003年2月19日发货419.6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4825.4元,共计发货2195.7公斤25250.55元,2003年2月18日开具25250.5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33、2003年2月23日发货450.9公斤(后调出226.7公斤,实际发货224.2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8元/公斤)2645.56元,2003年2月27日发货428.9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8元/公斤)5061.02元,2003年3月4日发货454.1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8元/公斤)5358.38元,2003年3月10日发货132.6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8元/公斤)1564.68元,2003年3月14日发货438.4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8元/公斤)5173.12元,2003年3月15日发货84.1公斤300D一纺一等黑丝(单价12.5元/公斤)1051.25元,2003年3月22日发货431.5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8元/公斤)5091.7元,2003年3月30日发货438.3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8元/公斤)5171.94元,2003年4月9日发货368.8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8元/公斤)4351.84元,2003年4月15日发货423.9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8元/公斤)5002.02元,共计发货3424.8公斤40471.51元,2003年4月25日以3424.8公斤开具40471.5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34、2003年4月29日发货632.7公斤(后调出210.1公斤,在2003年9月27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予以扣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8元/公斤)7465.86元,2003年5月9日发货432.3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4971.45元,2003年5月13日发货422.7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4861.05元,2003年5月25日分别发货585.8公斤和87.8公斤300D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7746.4元,共计发货2161.3公斤25044.76元,2003年5月25日开具25044.7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35、2003年5月3日发货213.7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2457.55元,2003年6月4日发货401.8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4620.7元,同日发出81.3公斤300D一纺一等黑丝(单价12元/公斤)975.6元,2003年6月13日发货420.2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4832.3元,2003年6月20日发货413.4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4754.1元,2003年7月8日发货457.2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5257.8元,2003年7月25日发货348.7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4010.05元,2003年8月2日发货431.6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4963.4元,2003年8月23日发货680.9公斤(退回的67.1公斤771.65元在2003年12月25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予以扣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7830.35元,2003年9月8日发货651.4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7491.1元,共计发货4100.2公斤47192.95元,2003年9月27日以3868.2公斤开具44524.9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36、2003年10月5日发货624.9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7186.35元,2003年10月16日发货636.6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7320.9元,2003年10月19日发货149.2公斤300D一纺一等黑丝(单价12元/公斤)1790.4元,2003年10月26日(日期笔误)发货47.8公斤300D一纺一等黑丝(单价11.5元/公斤)549.7元,共计发货1458.5公斤16847.35元,2003年10月24日以1453.1公斤开具16785.2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37、2003年10月27日发货412.9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4748.35元,同日发出65.1公斤300D一纺一等黑丝(单价12元/公斤)781.2元,2003年11月4日发货358.2公斤(调走149公斤,实际发货209.2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2405.8元,2003年11月6日发货423.5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4870.25元,2003年11月14日发货215.3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2475.95元,2003年11月20日发货326.1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3750.15元,2003年11月21日发货37.3公斤300D一纺一等黑丝(单价12.5元/公斤)466.25元,2003年11月29日发货413.9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4759.85元,2003年12月12日发货449.4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5168.1元,共计发货2552.7公斤29407.25元,扣除2003年8月23日发货680.9公斤后退回的67.1公斤771.65元,2003年12月25日以2447.7公斤开具28199.7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38、2003年12月27日发货45.1公斤300D一纺一等黑丝(单价12元/公斤)541.2元,2004年1月7日发货205.6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2364.4元,同日发出15.8公斤300D一纺一等黑丝(单价12.5元/公斤)197.5元,2004年1月15日发货110.5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1270.75元,2004年1月29日发货406.5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1.5元/公斤)4674.75元,2004年2月12日发货415.7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4988.4元,同日发出91.7公斤300D一纺一等黑丝(单价13元/公斤)1192.1元,2004年2月16日发货207.6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2491.2元,共计发货1498.5公斤17720.3元,2004年2月16日以1474.5公斤开具17436.4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39、2004年2月24日发货402.4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4828.8元,2004年3月2日发货576.9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6922.8元,2004年3月12日发货440.2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5282.4元,共计发货1419.5公斤17034元,2004年3月25日开具1703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40、2004年4月13日发货427.2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单价12元/公斤)5126.4元,2004年4月29日开具5126.4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另查明,原告美意公司与被告南汇联谊织带厂在上述买卖货物的过程中,被告南汇联谊织带厂对部分货物予以了退货,原告美意公司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予以扣减外,又分别向被告南汇联谊织带厂补发130.6公斤和76.1公斤300D一纺一等黑丝、以及104公斤和172.8公斤300D二纺一等增白丝,共计483.4公斤,用于冲抵被告南汇联谊织带厂的退货数量。以上原告美意公司向被告南汇联谊织带厂共计发出价值518435.95元的货物,开具增值税发票509369.87元。后被告南汇联谊织带厂陆续归还部分货款。又查明,原告美意公司先后收取被告南汇联谊织带厂通过滨海海利纤维有限公司账户汇款6751.25元以及现金6000元,合计12571.25元。截止目前,被告南汇联谊织带厂尚欠原告美意公司货款20653.62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发货单、增值税发票、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南汇联谊织带厂收取原告价值518435.95元的货物,尚欠20653.62元货款未还,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被告南汇联谊织带厂欠款不还,未按约定履行自身义务,给原告美意公司造成了利息损失,原告美意公司主张被告南汇联谊织带厂承担自起诉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南汇联谊织带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汇联谊织带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滨海县美意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653.62元,并承担利息(以20653.62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元,由被告南汇联谊织带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10×××21)。审 判 长  李东升人民陪审员  张玉雄人民陪审员  韩雪艮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海东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