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2400号原告:廖某某,女,汉族,1961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59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嵘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佳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