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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2400号原告:廖某某,女,汉族,1961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59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嵘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佳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