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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毕某与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李某,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32民初54号原告:毕某。被告:李某。被告:岳某。原告毕某诉被告李某、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某诉称,被告李某、岳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16327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二被告分别于2014年11月15日偿还1500元、2014年1月29日偿还4500元、2015年2月16日偿还200元,余款10127元被告推脱不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127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岳某均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李某、岳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16327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分别于2014年11月15日偿还原告1500元、于2014年1月29日偿还4500元、于2015年2月16日偿还200元,并均在借据上作了记载。综上,被告共计偿还6200元,余款10127元至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主要是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李某出具的1张借据、二被告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借原告毕某现金16327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毕某认可被告已经分三次偿还62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毕某主张被告李某偿还借款10127元,于法���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岳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岳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李某出具的借条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毕某主张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毕某10127元。二、驳回原告毕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元,被告李某、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