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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孟志刚与陈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志刚,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432号申请执行人孟志刚,居民。被执行人陈勇,居民。原告孟志刚诉被告陈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孟志刚借款本金38400元及违约金4000元。逾期后,被告陈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孟志刚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程序终结,故依法作出程序终结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诚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评议地点:响水法院执行局108室参加人:执行长林正广,执行员王忠、李洋记录人:书记员高诚评议内容记录如下:李洋:原告邵长华诉被告王加付、李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加付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邵长华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被告李耀琴对被告王加付向原告邵长华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逾期后,被告王加付、李耀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邵长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程序终结。个人建议,故该案应当终结执行。王忠:同意上述意见。林正广:本人同意对该案作程序终结处理。合议庭一致评议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字: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案号审判组织裁判结果决定过程裁判方式裁判文书页数印刷份数(份)决定印刷份数人签名①拟稿人②核稿人③签发人④校对人⑴⑵⑤印刷人⑥装订人⑦监印人备注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响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邵长华,男,1968年6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6806207119,汉族,居民,住响水县陈家港镇金港村五组150号。被执行人王加付,男,1989年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902197175,汉族,居民,住响水县陈家港镇草港村二组90号。被执行人李耀琴,女,1986年1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612067209,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邵长华诉被告王加付、李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加付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邵长华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被告李耀琴对被告王加付向原告邵长华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逾期后,被告王加付、李耀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邵长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程序终结,故依法作出程序终结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林正广执行员王忠执行员李洋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书记员高诚 关注公众号“”